台灣地面材料防滑相關規定
滑倒是日常生活中很容易發生的意外,因滑倒受到的傷害亦不容忽視,尤其幼童、老人、孕婦等行動不便者一旦滑倒,受傷更為嚴重。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資料推算,台灣地區每年約有三百三十六萬人因滑倒而受傷,不但造成生命傷亡亦為健保之沉重負擔,依據相關文獻回顧,滑倒與個人及場地等多項因素有關,而其中又以提升地面材料之防滑性能為較易掌握之關鍵要素。國內相關法令規定:
1.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》第三十九條: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,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,並應依左列規定:一、坡道之坡度,不得超過一比八。
二、坡道之表面,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。
2.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》:
202.3 地面:通路地面應平整、堅固、防滑。
206.2.4 地面:坡道地面應平整(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)、堅固、防滑。
301.2 地板表面: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。
502.2 地面:廁所盥洗室之地面應堅硬、平整、防滑,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。3.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》第四條第三款:照顧區、餐廳、浴廁、走道、樓梯及平臺,均應設欄杆或扶手之設備。樓梯、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當照明設備。4.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》第十三條第二款:衛浴設備:地板應有防滑設施。5.《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》第六十七條第四款第三項:衛浴設備應有防滑措施、扶手等裝備,並保障個人隱私。6.《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》第七十三條:浴室地面應裝置水封式地板落水盤,樓地板面應對防潮、防水、防滑妥善處理。7.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》第十七條: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人行坡道、階梯處,應設置扶手,並施作防滑處理。8.《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》第三條:物理治療所之設施,地板應為防滑地板。
相關防滑的法規係以性能規定為主,尚無明確規定最低防滑係數,蓋因過去國內未訂有防滑係數檢測方法之規範,故無法客觀的用數據資料來規範地面材料的防滑性能。
此外,從統計資料發現,滑倒意外多發生在行走於潮濕狀態之地面材料上,實驗結果也顯示,絕大多數的地面材料在表面乾燥時的防滑性能皆達安全標準以上,然而潮濕狀態時防滑性能有明顯的下降,甚至遠低於安全標準。因此,針對地面材料防滑性能的檢測,應著重潮濕狀態的防滑性能是否達到安全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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